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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劳务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各单位近两年来在评价中遇到的问题及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对《柳州市建筑劳务企业诚信评价办法(试行)》(柳建规〔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企业信用评价,是对劳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经营实力、保障能力和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其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强化劳务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企业信用评价注重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劳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所辖各县区和新区)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劳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负责劳务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为劳务企业服务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采取定期检查、随时抽查、有诉必查的模式,适时组织对劳务企业进行评价、评估。
第六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外地进柳劳务企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劳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劳务企业,均为被评价企业。
第七条信用评价每季度更新一次分数,信用评价分由基本评价和专项评价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基本评价内容包括劳务企业信用管理、劳务企业经营行为和能力,总分值60分,具体评价内容及计分办法详见附表。
第九条专项评价由劳务企业良好行为加分和劳务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构成,加分和扣分分值累计计算并设立上下限,具体评价内容和标准如下:
1.评价期内在柳参与的项目获国家级奖项(即鲁班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的,每项加5分;获得部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部级优质工程奖项(即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的,每项加4分;获得自治区级奖项(即自治区级文明工地、广西优质工程、自治区级装配式示范项目或承办自治区级示范观摩)的,每项加3分;获得市级奖项(市文明工地、龙城杯、市级装配式示范项目或承办市级示范观摩项目)的,每项加2分。
2.劳务企业在柳从事项目获得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表扬且涉及劳务方面的,国家级通报每项加5分,自治区级通报每项加4分,市级通报每项加3分。
3.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分包的项目,按我市有关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要求办理,且与建筑工地实际相符的,每个项目加1分。
4.累计加分上限为40分,高于40分的按40分计算,低于40分的按实际加分计算。
上述加分项由劳务企业按季度进行报送,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向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提供加分材料依据。IM体育
1.劳务企业在柳从事项目因不良行为受到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且涉及劳务方面的。国家级通报每次扣5分,自治区级通报每次扣4分,市、县级通报每次扣3分。
2.在日常建筑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劳务企业原因导致工程款、合同纠纷等引发农民工群访讨薪事件,影响恶劣的(指造成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致使一定范围内群众的生活起居受到重大影响;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负面舆情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影响到一定地区社会的稳定,致使某项重要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每次扣3分;受到总包单位投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每次扣3分。
3.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分包的项目,不按我市有关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要求办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每个项目扣3分。
第十条信用评价结果可应用于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工程。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活动中,查验信用评价结果。
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价得分与评定等级区分如下:85分及以上评为A级;85分以下至70分及以上为B级;70分以下至60分及以上为C级;60分以下评为D级。
为更客观、充分的对劳务企业进行考量、评价,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信用体系,对成立后正式开展业务不足半年的劳务企业,其考核等级评级以上一时段考核公布的信用评价平均分作为初始信用评价分并对应划定等级。
第十二条总包单位在选择劳务企业时,应当充分考虑劳务企业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劳务企业。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劳务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该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IM体育:,《柳州市建筑劳务企业诚信评价办法(试行)》(柳建规〔2022〕7号)同时废止。
发生一起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扣15分;发生一起重伤事故的,扣5分;全年无事故得15分。
积极配合的得3分,被总包单位投诉不配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不得分。
积极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乡村振兴、复工复产、迎检考核、创城巩卫、国防动员、疫情防控、技能培训、城中村改造、“保交楼”和“保交房”等工作
积极配合的得3分,被总包单位投诉不配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不得分。
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外,合同履约率100%
评价期内在柳参与的项目获国家级奖项(即鲁班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每项加5分。
获得部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部级优质工程奖项(即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每项加4分。
获得自治区级奖项(即自治区级文明工地、广西优质工程、自治区级装配式示范项目或承办自治区级示范观摩)每项加3分。
获得市级奖项(市文明工地、龙城杯、市级装配式示范项目或承办市级示范观摩)每项加2分。
劳务企业在柳从事项目获得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表扬且涉及劳务方面的,国家级通报每项加5分。
按我市有关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要求办理,且与建筑工地实际相符的,每个项目加1分。
劳务企业在柳从事项目因不良行为受到国家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IM体育:、行政处罚且涉及劳务方面的,每次扣5分。
劳务企业在柳从事项目因不良行为受到自治区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行政处罚且涉及劳务方面的,每次扣3分。
劳务企业在柳从事项目因不良行为受到市县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行政处罚且涉及劳务方面的,每次扣3分。
有劳资纠纷且影响恶劣的每次扣3分、因合同履约被总包投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每次扣3分。
不按我市有关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要求办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每个项目扣3分。
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劳务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各单位近两年来在评价中遇到的问题及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对《柳州市建筑劳务企业诚信评价办法(试行)》(柳建规〔2022〕7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企业信用评价,是对劳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经营实力、保障能力和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其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强化劳务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企业信用评价注重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劳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所辖各县区和新区)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劳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负责劳务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为劳务企业服务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采取定期检查IM体育:、随时抽查、有诉必查的模式,适时组织对劳务企业进行评价、评估。
第六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外地进柳劳务企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劳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劳务企业,均为被评价企业。
第七条信用评价每季度更新一次分数,信用评价分由基本评价和专项评价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基本评价内容包括劳务企业信用管理、劳务企业经营行为和能力,总分值60分,具体评价内容及计分办法详见附表。
第九条专项评价由劳务企业良好行为加分和劳务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构成,加分和扣分分值累计计算并设立上下限,具体评价内容和标准如下:
1.评价期内在柳参与的项目获国家级奖项(即鲁班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的,每项加5分;获得部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部级优质工程奖项(即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的,每项加4分;获得自治区级奖项(即自治区级文明工地、广西优质工程、自治区级装配式示范项目或承办自治区级示范观摩)的,每项加3分;获得市级奖项(市文明工地、龙城杯、市级装配式示范项目或承办市级示范观摩项目)的,每项加2分。
2.劳务企业在柳从事项目获得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表扬且涉及劳务方面的,国家级通报每项加5分,自治区级通报每项加4分,市级通报每项加3分。
3.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分包的项目,按我市有关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要求办理,且与建筑工地实际相符的,每个项目加1分。
4.累计加分上限为40分,高于40分的按40分计算,低于40分的按实际加分计算。
上述加分项由劳务企业按季度进行报送,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向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提供加分材料依据。
1.劳务企业在柳从事项目因不良行为受到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且涉及劳务方面的。国家级通报每次扣5分,自治区级通报每次扣4分,市、县级通报每次扣3分。
2.在日常建筑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劳务企业原因导致工程款、合同纠纷等引发农民工群访讨薪事件,影响恶劣的(指造成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致使一定范围内群众的生活起居受到重大影响;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负面舆情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影响到一定地区社会的稳定,致使某项重要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每次扣3分;受到总包单位投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每次扣3分。
3.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分包的项目,不按我市有关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要求办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每个项目扣3分。
第十条信用评价结果可应用于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工程。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活动中,查验信用评价结果。
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价得分与评定等级区分如下:85分及以上评为A级;85分以下至70分及以上为B级;70分以下至60分及以上为C级;60分以下评为D级。
为更客观、充分的对劳务企业进行考量、评价,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信用体系,对成立后正式开展业务不足半年的劳务企业,其考核等级评级以上一时段考核公布的信用评价平均分作为初始信用评价分并对应划定等级。
第十二条总包单位在选择劳务企业时,应当充分考虑劳务企业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劳务企业。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劳务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该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柳州市建筑劳务企业诚信评价办法(试行)》(柳建规〔2022〕7号)同时废止。
发生一起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扣15分;发生一起重伤事故的,扣5分;全年无事故得15分。
积极配合的得3分,被总包单位投诉不配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不得分。
积极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乡村振兴、复工复产、迎检考核、创城巩卫、国防动员、疫情防控、技能培训、城中村改造、“保交楼”和“保交房”等工作
积极配合的得3分,被总包单位投诉不配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不得分。
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外,合同履约率100%
评价期内在柳参与的项目获国家级奖项(即鲁班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每项加5分。
获得部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部级优质工程奖项(即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每项加4分。
获得自治区级奖项(即自治区级文明工地、广西优质工程、自治区级装配式示范项目或承办自治区级示范观摩)每项加3分。
获得市级奖项(市文明工地、龙城杯、市级装配式示范项目或承办市级示范观摩)每项加2分。
劳务企业在柳从事项目获得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表扬且涉及劳务方面的,国家级通报每项加5分。
按我市有关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要求办理,且与建筑工地实际相符的,每个项目加1分。
劳务企业在柳从事项目因不良行为受到国家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行政处罚且涉及劳务方面的,每次扣5分。
劳务企业在柳从事项目因不良行为受到自治区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行政处罚且涉及劳务方面的,每次扣3分。
劳务企业在柳从事项目因不良行为受到市县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行政处罚且涉及劳务方面的,每次扣3分。
有劳资纠纷且影响恶劣的每次扣3分、因合同履约被总包投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每次扣3分。
不按我市有关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要求办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每个项目扣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