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Q:《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总包收入”还是“总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Q:建筑工程异地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15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自动生成的数据与实际预缴的不符,且无法手动修改,如何处理?
A:从2021年1季度开始,建筑企业总机构纳税人到异地经营预缴了企业所得税的,其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申报表的“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栏将自动带出从经营地获取的本期已预缴税款数据,如该数据与纳税人实际在经营地缴纳数据不符,请纳税人联系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
Q: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4月份收入16.8万元,请问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你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4月份收入没有超过45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你公司4月~6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45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4月~6月未超过45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